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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鹰城2022年第52期】法治政府示范创建进行时 应知应会100问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7

      原标题:【法治鹰城2022年第52期】法治政府示范创建进行时 应知应会100问

      2019年5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向社会发布。该意见提出从2019年启动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评估认定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梯次推进,树立一批批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标杆,开创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 2020年9月,平顶山市被命名为全省首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2021年10月,平顶山市被推荐参加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示范地区评选;2022年3月,平顶山市成功入围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示范地区评选第二轮评估候选地区。为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升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示范创建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平顶山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整理了《平顶山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应知应会100问》,供大家学习参考。学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了习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就主要方面来看,就是习在会议上重要讲话中精辟概括的“十一个坚持”: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三者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必须相互统一、共同推进、形成合力。依法治国要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三者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共同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三根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就不完整,总目标就无法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推动三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重点推进、率先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9.《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新目标体系是什么?

      2021年8月,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10.《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2019年,中央依法治国办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提出从2019年启动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评估认定开始,每2年开展一次。

      示范创建包括自愿申报、初审推荐、第三方评估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实地核查、媒体公示和批准命名等程序。

      树立一批批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标杆,推动到2035年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

      目前主要面向市(地、州、盟)政府、县(市、区、旗)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适时扩展到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级政府。

      平顶山市申报创建的是综合示范创建,创建成功将被命名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18.中央依法治布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1年版)》包括哪些内容?

      指标体系共设有10项一级指标、34项二级指标、104项三级指标,包括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重大突发事件依法预防处置、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落实到位和附加项等方面内容。

      包括网络检索、材料查证、实地核验、实地核查、案卷评查、随机抽考、座谈访谈等。

      2020年9月,平顶山市被命名为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2021年10月,平顶山市被省推荐参加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示范地区评选;2022年3月,平顶山市成功入围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示范地区评选第二轮评估候选地区。

      “放管服”改革是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2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提出了什么要求?

      2022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调整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对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为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清理证明事项就是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证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就是要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27.《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如何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到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增强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1)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3)有利于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4)有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1)法治架起“防护网”。法治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而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2)法治竖起“边界线”。法治能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3)法治托起“公平秤”。只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才能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减少欺诈、违约、制假售假、投机取巧等不规范行为,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的行为,以确保今后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政务诚信是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取信于民,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主要内容是:通过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政务公开透明、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方式、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等举措,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要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市级政府建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紧急热线外,按上级政府部署将其他非紧急类政务热线整合,实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等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督办、办结反馈。县级政府对涉及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置、限时办结。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提案,按时回复率应达到100%。

      39.《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如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修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44.自2015年7月平顶山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平顶山市已经出台了哪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已出台地方性法规8部:《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政府规章3部:《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1)强化依法决策意识;(2)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3)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决策机关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坚持省(自治区)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旗)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

      57.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要求,要注重推广运用哪些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执法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监督方式:(1)向该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2)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救济渠道:(1)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2)新增了行政处罚种类;(3)赋予“乡、镇、街道办”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权;(4)对特殊行政处罚案件延长了行政执法期间;(5)扩大了听证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听证程序的时间要求;(6)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7)新增了首违不罚制度,推动“柔性执法”;(8)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9)建立了电子送达文书、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等制度;(10)确定了重大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建立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且不少于1人。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1)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2)形成监督合力;(3)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4)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5)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6)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100%按规定回复。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1)加强行政调解工作;(2)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3)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4)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沟通、说服、协调、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俗称“民告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必须达100%。

      严格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行政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2)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查。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把习法治思想、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本级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普遍开展宪法法律教育,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宪法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培训考试考核内容,将通过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通过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标准之一。

      90.习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什么要求?

      习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队伍建设好;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对法治专门队伍的管理必须坚持更严标准、更高要求。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要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1)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3)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4)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5)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

      (1)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2)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5)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6)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法治思想,把习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各地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1)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2)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3)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4)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5)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督查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的党组织;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97.《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规定督察工作要坚持哪些原则?

      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以督促干、注重实效;控制总量、计划管理。

      98.《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确定的组织实施督察工作的主体是谁?

      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组织开展。

      99.《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主要督察哪些工作?

      (1)认真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

      (2)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法治教育培训;

      (3)注重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4)依法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严守法定程序,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在工作中向人民群众普法,做法律法规的遵守者、执行者、宣传者;

      100.《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规定督察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听取被督察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情况汇报;(2)查阅、复制有关制度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等;(3)询问、约谈有关单位和个人;(4)实地走访、暗访;(5)对收到的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6)其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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