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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上去很美? 信用违约互换与中国版CDS全解析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27

      近日据媒体报道,山西省拟参照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模式,组建“山西版”信用增进投资公司,酝酿推出信用违约互换(CDS)。本文对CDS的交易类型、市场功能和定价等方面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CDS)又称为信贷违约掉期,是进行场外交易的最主要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一,也是目前全球交易最为广泛的场外信用衍生品。信用违约互换是一种能够将参照资产(Reference Obligation)的信用风险从信用保护的买方(Protection Buyer)转移给信用保护卖方(Protection Seller)的金融合约。在信用违约互换交易中,违约互换购买者定期向违约互换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称为信用违约互换点差),而当参照实体(Reference Entity)一旦出现信用类事件(主要指债券主体无法偿付),违约互换购买者将有权利将债券以面值递送给违约互换出售者,从而有效规避信用风险。违约互换的出售者向购买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的这种赔付是一种或有偿付,即当合约到期时,如果参照实体没有发生任何信用事件,则信用保护的卖方无需向买方进行任何资金支付,合约终止。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A借钱给了B,每年得到一定的利息,到期B还本付息,但是借出去的钱总有一定风险,万一B未能按时将钱还给A,则A会遭受损失。此时C提供一项服务,只要A支付给C一定部分的利息或保险费用,若B未能按时偿付A的本息,由C来对A进行偿付。这个A和C达成一致协议所签订的合约就是CDS。此外,C还可能将CDS打包后再卖给其他人,这样风险就会层层传递下去。

      通常CDS交易发生在两个参与主体之间,购买CDS称作购买保护或多头保护,违约互换的购买者被称作“信用保护的买方”,出售CDS称作出售保护或空头保护,违约互换的卖方被称作“信用保护的卖方”。信用保护的买方一般为银行,卖方通常为投资银行或主承销商。

      参考实体违约才会触发违约互换,违约和违约事件的概念略有不同,违约事件情况是由有关金融交易的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事件。根据国际互换和衍生工具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以下简称ISDA)有关的信用违约互换的标准文件(2003),违约事件包括:

      (2)拒付以及暂停或延期支付,例如,拒绝或拖延支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都将触发信用违约互换。

      (3)重组,重组是因参考实体信用恶化或财政状况不佳导致参考实体与债券持有人之间原有协议改变的情况。

      (4)无法偿还,例如,在一定宽限期限后未能偿还一个或几个合约,同样可以触发信用违约互换。

      (5)债务加速到期。指由于除无法偿还外其他原因导致某一或很多债务提前到期而触发信用违约互换。

      在CDS的交易过程中,交割是违约事件发生后一项重要的操作。CDS的交割有两种方式: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实物交割是指违约互换的买方将违约资产以面值卖给违约互换的卖方,现金交割是指资产不需要转移,违约互换的卖方需要向买方支付基础资产面值与违约后资产的市值之间的差价。由于实物交割对可交割的债务有一定的要求,以及实物交割操作过程的复杂性,现金交割逐渐成为市场主流。

      随着CDS的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的类型已经不再单一,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单一经济实体的信用违约互换、一篮子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违约互换指数。

      (a)单一经济实体的CDS是信用衍生品的最早形式,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单一实体意味着参考资产只有一种,由买方向卖方定期支付预先商定好的保费或者票息直至合约到期,卖方承诺在参考资产发生违约事件时向买方提供索赔,一旦违约事件发生,合约即中止。

      (b)一篮子信用违约互换。信用保护出售者可以出售多个资产的保护,在首次违约篮子互换中,互换的出售者在合约期内通过补偿资产篮子中第一个资产的损失来承担资产篮子的违约风险。即在合约期内通过出售已确定的一篮子资产的保护获得保费收入,而承担着这一篮子资产的违约风险,直到其中有一个资产出现违约,合约中止,保护出售方支付违约资产的损失;若合约期内没有任何一种资产发生违约,则信用保护卖方赚了一笔保费。

      (c)信用违约互换指数反映了的由多个单一实体信用风险合成的资产组合中各个参考资产的CDS风险加权值总和随时间波动的情况。和一篮子信用违约互换相比,其标准化程度更高,包含的参考资产数量多,覆盖面也较广。目前信用违约互换指数主要包括欧洲指数,北美指数等。

      CDS实质上类似于保险合约,但它比保险合约具有更强的流动性。CDS与保险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保险要求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而CDS不要求有利益关系,即使并未持有某个公司的债券也可以购买该公司的CDS,这就极大增强了CDS的流动性,使得CDS发展成为除了信用风险管理之外的一个投机的工具。同时,CDS的数量不受标的资产数量的限制,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名义本金数量远远超过其参考实体债券的总量,这也体现了CDS的特有的交易属性。

      从CDS的交易用途来看,商业银行是CDS的最大买方,随着CDS市场的发展壮大,其他金融机构纷纷参与进来,如保险公司、对冲基金、投资银行等,并逐渐发展成为CDS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商业银行参与CDS主要是为了转移自身的信用风险,而对冲基金、投资银行等参与CDS交易的主要动机是投机和套利。

      CDS交易产生的现实条件是交易双方资金成本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可以看作不同金融主体承担和化解风险能力的差异。信用违约互换交易就是根据这种差异在不同金融主体间实现信用风险最优配置的过程, 或者说是信用风险最优分散化的过程。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实现也可以用国际贸易理论中的“比较优势”来解释。信用违约互换交易可以看作是一种贸易,对于同样要“生产”出一种产品——即参考资产的信用损失的保护,由于双方的保护成本不同,银行自身承担风险的成本大,因此选择让信用违约互换的卖方来进行“生产”,银行来购买这种产品。这种交易的结果在使得信用违约互换卖方获得期望收益的条件下,也增加银行的收益。

      银行同业之间进行信用违约互换的交易可以促进双方互相调整各自的风险头寸,重组贷款结构,降低信用风险。购买信用违约互换的银行可以向对手方转移信用风险,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拓展了新的业务。通过信用违约互换,可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贷款组合,避免信用风险过于集中。出违约互换的银行在获得保费的同时,也能通过CDS选择自己偏好的风险暴露,优化自身的风险组合。信用违约互换的交易可以使银行突破信贷限额的限制。低信用等级、规模较小的银行难以获得直接投资高质量资产的机会,小银行通过出保护给大银行而间接地进入高质量级贷款市场,平衡其高收益率贷款组合,大银行借此也转移了信用风险。

      机构投资者参与信用违约互换的交易,拓宽了其投资渠道。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等拥有大量的资金,但缺乏足够的投资机会和渠道,大量资金集中于股市和债市,风险较集中。机构投资者可以与银行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作为信用保护的卖方,以低融资成本获得一笔贷款的收益, 而不必直接持有信贷资产。这样在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的同时,也可以突破自身业务的限制,间接的参与到信贷市场,优化自身的资产结构,在控制好风险的情况下,增加了自身的收益。

      另外,在国外比较活跃的CDS市场,交易量大,CDS合约成为标准化的产品,交易价格时刻都在变动,对冲基金、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参与CDS的交易的动机还包括投机和套利,可以通过对错误定价的CDS产品的买卖来获取差价利润。由于CDS合约将信用风险与产品本身分离开来,通过CDS的买卖交易,可以获得自身偏好的风险暴露或回避不想要的风险。

      信用违约互换的出现使得商业银行能够主动管理信用风险,将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进行分离并可以交易,实现了信用风险交易的市场化,对冲了信用风险,增强了流动性。市场上其他多种类型的机构参与,将信用风险分散并转移,减少了违约带来的损失,降低了市场整体的系统性风险。

      随着信用违约互换的发展,它已成为一些金融机构投机和套利的工具。参考资产的信用评级的变动,会引起CDS价格变化的较动。当市场预期参照实体的违约概率上升时,CDS的息差将相应上升,反之亦然。当投资者预期参照实体违约概率下降时,他可以出售CDS。如果预期准确,则投资者将获得投机收益。同时,因为CDS的交易者可以不受标的资产数量的限制,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名义本金数量远远超过其参考实体债券的总量。这种杠杆效应使资金拥有量不是十分庞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对大额贷款风险的部分承担而参与其收益分配,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实现自身风险结构的优化并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增强了盈利能力。

      首先,信用违约互换的出现提高了市场的效率,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CDS的流动性高于一般的企业债券,在交易双方的议价过程中,价格会反映参考资产的发行人所处的经济环境,市场动态信息等的变化情况,其价格发现功能能够及时提供市场对债券违约概率的看法,也能揭示出一些市场上的隐含的信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同时,其交易价格的变化也对不同公司的信用评级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是金融市场资源配置重要的价格信号。此外,CDS使更多的机构参与进市场,有利于不同行业之间风险的分配和转移。为市场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工具,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其次,对于发行债券的企业来说,通过发行附有CDS的债券,有利于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可以降低债券的发行成本。同时,CDS还降低了交易成本,信用违约互换具有高杠杆性,其交易成本低于其他的金融衍生品,CDS合约的标准化使其成为了投资者对冲风险头寸的有效工具,通过合成头寸实现卖空风险资产的效果,具有成本低的特点。

      最后,信用违约互换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信用违约互换不存在的情况下,信用风险等级高的债券很难发行或被卖出,流动性很低。CDS的出现不仅促进了低风险证券的发行量的增大,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风险债券的发行和流通,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分离,可以提升相应证券的评级水平,丰富了债券可投资的品种,有利于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信用违约互换的定价通常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概率模型;第二种是无套利定价方法。

      如果违约事件未发生,那么CDS合约的价格就是贴现保费的支付之和,所以在CDS的定价时,我们需要考虑在CDS合约存续期内每个时间段的违约的概率。为了说明的简化,我们假设一个一年期的CDS合约,每季度末支付一定的费用。合约生效日期为t0,保费的支付分别在t1、t2、t3、t4。设CDS合约参考债券的面值为N,支付的费率为C,那么每个季度需要支付的保费则为NC/4。我们假设违约只发生在四个支付费率的试点,那么这个合约将以五种方式结束:第一种是违约事件并没有发生,所以支付了四次保费,合约一直存续至到期。后几种是违约事件分别发生在第一、二、三、四季度末,发生违约事件后,合约即终止。

      为了给CDS定价,我们需要推算上述五种可能出现的不同的情况一个发生的概率,然后计算每个结果的现值。CDS合约的价值就是五种结果收益的现值分别乘以它们发生的概率。从下面的树状图可以更加清晰明了的看出现金流的变化。在每个时点,若发生违约事件,则信用违约互换的卖方需要支付一个补偿金额N*(1-R),其中,R为回收率。若没有发生违约事件,则信用违约互换的买方需要支付一个保费NC/4。在每个时间段ti-1到ti,设未发生违约的概率设为pi,则违约事件发生的概率为1-pi。给定折现因子分别为δ1到δ4,那么经过计算,得到如下的现值表:

      其中,违约概率可以通过信用利差曲线来计算,在t到t+ΔT这段时间内,未发生违约的概率呈指数衰减,,这里s(t)是在t时刻信用利差的零线。为了得到CDS的最终的现值,我们将现金流和相应的概率相乘。

      上述价格即为从信用违约互换的买方的角度来计算的CDS合约的价值。我们也通过令上述的价格等于零,然后计算合理的保护费率的值。运用此模型需要知道的参数有违约概率,回收率,折现因子。

      无套利定价模型的思路是:现货市场和衍生工具市场之间存在着联系,在一些假设条件下,我们可以通过构造一个无风险的投资组合,运用市场上不存在套利机会,得到信用违约互换的价值。

      (1)参考实体发行的证券中,存在期限为T,以平价交易,息票利率为Libor+F的浮动利率证券。且该证券的息票支付日期与信用违约互换买方支付保费的日期相同。

      (2)市场参与者可通过借入资金来购买假设1中的浮动利率证券,可以按回购利率Libor+B借入资金。

      (4)信用违约互换要求进行实物结算,而假设1中的浮动利率证券是满足交割条件的最便宜可交割证券。

      在上述假设下,我们可以构造一个无风险的策略:在回购市场上借入与证券的期限相同的资金来购买参考实体发行的期限为T的浮动利率债券,然后为了对冲信用风险,购买信用违约互换。

      当没有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时,浮动利率证券自然到期,在证券期限内,每期获得利息为Libor+F,每期的借款成本为Libor+B,获得的净现金流入为F-B。所以在没发生信用违约事件下,该策略的报酬为F-B。若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根据假设,则采用实物交割的方法,浮动利率证券将被交割给信用违约互换的卖方,从卖方处获得的收益将被用于偿还为购买证券而借入的资金。这种情况下,报酬和没有发生信用违约事件相同,都是F-B。

      由于该策略不存在套利机会,因此信用违约互换的利差即支付的费率S则等于F-B,因此,信用违约互换利差的首次近似值为参考实体发行的平价浮动利率和Libor的利差F减去借入资金的成本和Libor的利差B。这为确定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价格提供了起点。

      该方法的假设过强,因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般证券都不太会以平价进行交易,且它没有考虑交易成本和交易对手风险等。还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对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票息不同的债券,根据上述公式会得到不同的信用违约互换利差,但实际上,信用风险是相同的。因此在假设放松的条件下,该模型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改。

      以上是信用违约互换定价的传统模型,随着信用违约互换的发展,定价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传统模型主要是通过收集历史违约数据, 并从这些数据中推出信用利差, 这种方法不以模型为基础,。后来逐渐发展的方法更依赖于数学模型,基于随机模型的定价成为发展的主要方向。定价模型越来越复杂,也更加精确。国外CDS的价格又成为信用违约互换点差,即信用违约互换的购买方向卖方定期支付的费用,价格以基点表示。国外CDS市场交易活跃,交易量大,价格每天都在变化。不同类型、不同参照实体的的CDS合约的价格都不同,并且随着特定主体的情况而变动。

      上表是Markit公司发布的一个覆盖全球的主权信用违约互换指数Markit iTraxx SovX在今年6月某一天的价格。如上表,互换点差以基点(BP)来表示,如第一个110.95BP即是指针对名义价值为10000美元的合约,需要支付保费为110.95美元。不同的指数包含的成分不同,主权国家不同,价格也有一定差距,并每日随时变化。

      信用违约互换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雏形已经产生。1993年,美国埃克森因为原油泄露面临50亿美元的罚款,埃克森公司请求摩根大通予以贷款支持。根据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贷款8%的资本储备的要求,这笔贷款要占用摩根大通4亿美元的资本储备金,摩根大通将这笔贷款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了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由摩根大通支付一定费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来保证这笔贷款没有任何风险,这样摩根大通则不必计提资本储备金,这就是CDS的首次运用。结果表明,摩根大通既获得了利息收入,转移了信用风险,又节省了资本金。同时,埃克森石油公司获得了贷款,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也获得了相应的保险收入。这是信用违约互换运用的首次创新,得到了市场参与者和监管当局的认可,以参考公司为实体的CDS产品很快就出现在了美国的金融市场。

      信用违约互换从2000年起进入了快速的发展阶段,一方面是由于ISDA在1999年创立了标准化的CDS合约,规范了场外交易的秩序。另一方面,信用违约互换还与资产支持证券相结合,成为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和担保债务凭证(CDO)中的重要环节,次级抵押贷款的规模增大促进了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的发展壮大。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简称BIS)的数据统计显示,从2004年到2007年,全球信用违约互换市场未清偿余额从2004年末的6.4万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末58.24万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接近109%。

      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次级贷款规模的增大促进了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的发展,也正是因为信用违约互换的高杠杆率,它也被认为是次贷危机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根源。银行将次级贷款资产证券化,然后打包出售,以次级贷款及其资产证券化产品为基础资产的CDS大量发行。美国的房地产泡沫越来越大,当泡沫破裂后,次级贷款人的违约率激增,大量CDS的信用条款被触发,导致CDS的卖方也赔光了所有的资本,最后不能偿付约定而面临破产,破产的公司作为其他CDS的参考资产,又触发了一系列的CDS条约。金融危机爆发之后,CDS的风险性受到了各方的关注,危机的爆发体现了信用违约互换市场中监管的缺陷,场外交易的信息量大,市场透明度低,信息不对称等都给监管带来了难度。随后,ISDA在2009年的“大爆炸”里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对CDS的票息和交割等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各方监管的加强使得CDS合约的规模逐年下降,到2015年为12.29万亿美元,不足2007年的四分之一。

      2010年10月29日,我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创设了一种信用衍生品,即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这类似于信用违约互换,标志着我国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诞生,是中国版的CDS。

      我国第一笔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的发行是在2010年11月5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确认书,正式达成了以银行贷款为标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共7笔,合计名义本金5亿元人民币,期限小于等于1年。

      我国首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于2010年11月24日开始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是由中债信用增进股份投资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等3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创设的4只CRMW共计4.8亿元组成。但随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并没有大规模发展起来,总规模不大,存量不足百亿。至今为止,共有9只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类型有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发行对象是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创设价格是以每百元为单位,在0.23-0.87元范围内,凭证期限普遍在一年左右,最长1032天,最短242天。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不同在于,前者属于合约类,后者属于凭证类。前者是由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一旦出事以后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的保护的合约,是在场外进行交易,不能进行转让,而后者相当于标准化的合约,这个凭证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可流通的信用衍生产品,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下面以兴业银行创设的CRMW为例,对我国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各个要素进行简要介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在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凭证创设登记专家会议接受后,于2010年12月24日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颁发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通知书》。本期凭证创设金额面值共计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286 天。

      在完成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手续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兴业银行发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情况公告》,并通过交易商协会网站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告。由具备认购资格的机构进行认购,填写认购要约表,包括认购价格和投标量。未足额创设的剩余创设登记额度将予以注销。凭证完成初始登记后,次一工作日(即公告日)起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该凭证于2011年1月4日上市流通,创设价格为0.3元/百元。

      信用缓释工具随后并没有大规模发展起来,一部分原因在于具备资格的交易商数量并不多。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截止到2013年8月28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共30家,截止到2014年11月2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共有47家,总体市场参与方的数量不多,其中多以银行为主,也有一小部分证券公司。

      我国债券市场近些年来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增大。不论是债券的数量还是债券的余额,在近些年来都近乎指数增长。截止2016年4月末,债券市场债券总数量达到23709只,总发行债券余额超过54万亿。

      近几年,企业债券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不断增加,到去年已经达到社会融资规模的19.1%,债券作为融资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期债市信用风险频发,不断有违约的消息传出,各类债券都相继出现违约现象,从民企到央企,从私募到公募,债市“打破刚兑”正在加速前进,市场上非常需要一个信用风险分散的工具,这也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发展的一个契机,各个机构都有分散信用风险的需求。

      “11超日债”开启了中国债市违约的先例,2014年3月,“11超日债”本期利息将无法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额支付,仅能够按期支付共计人民币400万元。至此,“11超日债”正式宣告违约,并成为国内首例违约的公募债券。随后,2015年4月,发行人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无法在4月7日之前筹集到足额资金用于支付“ST湘鄂债”利息及回售款项,这是我国首单本金违约公募债。之后这两年,债市频频爆出违约事件,中国债市开启了违约浪潮。

      今年前四个月,中国债市已有8个发行主体出现实质性违约,涉及12只债券,违约事件爆发频率短期激增。4月11日,中国铁路物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资”)公告称,公司正对下一步的改革脱困措施及债务偿付安排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申请相关债务融资工具于2016年4月11日上午开始暂停交易。这是继天威、二重、中钢之后又一例曝出信用事件的央企,但这次事件影响之大,一是因为其规模太大,存续债券高达168亿元,持有人范围更广泛,二是作为评级在“AA+”的央企,公司评级高。这起违约对我国债市的冲击较大,违约的增加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导致大量信用债取消发行。

      中国债市的违约率上升,刚兑打破,使得投资者在投资时更加谨慎,不再只看重收益率而忽视其信用风险,这也使得债券市场对信用风险的定价更加合理。以前我国市场缺乏应有的违约事件的数据,使得违约率、损失率等难以估计,CRM的定价无从谈起。如今,债券市场的有序违约,迎来了市场对信用缓释工具的需求,中国版CDS能否在新规下破局重生,或将决定着中国债市的未来走向。

      我国自2010年10月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创新运用以来,截止目前,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有备案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共30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共有47家,核心交易商有26家,市场参与机构数量不多,机构类型也有待丰富。现行《指引》中将参与者分为“核心交易商、交易商和非交易商”三个层次,并且对不同层次都有着不同的资质要求。例如,要求交易商的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核心交易商的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从符合资质的公司来看,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少数外资银行。

      从参与主体需求看,银行为了降低风险资产权重,转移信贷风险,通常作为信用保护的买方,而保险、对冲基金、投行等风险偏好型机构,一般是信用保护的卖方,进行投机、套利交易及风险对冲。我国CRM市场需要发展多层次的市场、扩大市场参与者尤其是CRM卖方的数量。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较大幅度降低了参与者的门槛,核心交易商、交易商的资质门槛被取消。

      此外据媒体报道,山西省拟参照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模式,组建“山西版”信用增进投资公司,酝酿推出信用违约互换(CDS),这也是扩大CDS参与主体的一大尝试。

      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的基本要求,信用数据的准确性是信用体系的基础。信用缓释工具以参考实体的信用风险为目标进行分析、定价,需要信用评级行业建立统一的行业规范和全国性市场,使得不同评级机构的评级具有可比性。在征信数据方面,也提要提高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目前我国债券总体评级水平偏高,这也是限制信用缓释工具发展的一个原因。

      因此发展CDS市场,需要建设透明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规范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一方面,这有利于提高评级的专业化,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为信用违约互换的双方提供可靠的判断信用风险的依据,另一方面,这也助于解决市场上信用风险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促进信用违约互换功能的发挥。

      随着信用缓释合约的推出,相关的法规和指引有《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这些法规指引等为信用缓释工具的顺利推行奠定了基础,对交易商资质、业务实施办法、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都有所规定。但是总体上看,这些法规和指引覆盖面不足,交易细节等问题还有待完善。同时,我国的缓释工具的规则与国际互换和衍生工具协会(ISDA)的一些规则还存在不兼容的问题,具体操作标准尚未统一。

      目前我国还缺少针对CRM等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相关工具的会计、税收等相关法律制度。从会计方面看,对CRM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市场参与者通过CRM进行套期保值的效果尚无法在财务报告上得到体现。从税收方面看,目前没有基于交易目的对金融衍生产品(包括CRM)进行分类征税的规定。

      信用违约互换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对标的债券的违约风险以及CDS的交易对手风险等监管问题,需要设立有效的风险监管制度,在扩大CRM交易参与机构的同时,加强对交易参与者的资本充足率着重进行监管、对交易结算保证金,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要求,防止信用缓释工具的过于投机,这有利于增强信用保护卖方的清偿能力,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构建有效的信用违约互换定价模型,是信用违约互换的核心。信用违约互换的初衷是为了缓解信用风险,定价的合理与否是决定信用违约互换产品本身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平衡的一个关键要素。信用衍生产品在我国发展较晚,定价模型也在不断的探索中。在政府、国企、银行隐形担保下的债券刚性兑付导致债券市场长期缺乏应有的违约事件数据,其中,和定价相关的诸如基本的信用债券的违约率、回收率等数据的缺失,这也阻碍了信用违约互换在我国发展。

      因此,完善CDS定价模式所需的违约率、回收率的历史数据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有效的定价模型是发展信用衍生产品市场需要解决的难题。

      2007年全球的金融危机给信用违约互换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一个始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问题, 却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高杠杆性被加倍放大,并迅速扩散到全球金融市场,信用违约互换被认为是这场危机背后的助推器和加速器。这也提醒我们,虽然信用违约互换具有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的作用,但一定程度上它也会导致风险的积聚。

      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所蕴含的风险, 主要源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我们要警惕这种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就银行贷款作为参考资产而言,一方面,银行是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最了解的一方,由于银行和交易对手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将不良贷款风险转让给信用风险的买方,因此,信用风险的买方因为害怕这种信息不对称给自己造成损失而拒绝参与信用违约互换的交易。

      另一方面,信用违约互换的交易会改变银行的行为。通常为了降低贷款信用风险, 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利用他们的私人信息对借款者进行监督。而签订信用违约互换协议,银行将信用风险转让出去之后,就会丧失对借款者的信用情况进行继续监督的激励,从而忽视了对贷款的管理。而信用违约互换的卖方由于缺乏相关信息,无法代替银行对借款人进行有效的监督。银行监督水平的降低会导致借款者违约概率的增大,这就会使得信用风险聚集和增加,信用违约互换的卖方可能会担心这种道德风险拒绝参与,或者因此导致交易双方产生纠纷,这些都会阻碍信用违约互换的应用。

      上述问题的提出虽然是针对参考资产为贷款的信用违约互换, 但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信用违约互换中的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如何缓解信用违约互换的道德风险, 趋利避害地开展信用违约互换的交易, 是信用违约互换在我国发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从内部结构上,可以通过信用违约互换的合约内容的设计方面,减小道德风险。例如通过对信用保护买方的完全保护改为不完全保护,或者加入激励约束条款等,制约信用保护买方的行为。从外部制度上,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市场透明度,减小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如可以统一信息披露报告的格式,对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文本、历史数据、风险信息、交易目的、产品类型以及交易对手等相关资料都要求必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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