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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打假必学得一些法律名词(包含诉讼费与保全费如何计算)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1

      一些小白总说自己对法律名词不太懂,这里统一汇总答疑一下,大部分是百度的,有些名词后面加了自己的理解。

      1、一审: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一审的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是指的你所在地市的区或县人民法院,但在北京,广州,杭州,成都,线上购物统一做为网络纠纷由互联网法院审理。

      2、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原被告任何一个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都可以申请二审,是当事人的基本的法律权力,所以俺这里建议如果被告希望和解,五倍六倍都可以下款。因为调解后是不可以上诉的。否则可能出现经历一审、二审、执行,一年后才拿到赔偿款的情形。一审到二审的上诉期是15天。

      3、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也称“本案”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再审程序包含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既不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原则上我们国家是两审终审制,但是有一些特别案件当时人可以提请再审,例如重庆毛妈妈扣肉案,由于舆情被重庆高院再审了。

      如果高院不同意再审,会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如果同意再审,可能高院自己审,也可能指令中院再审,一些案值大,奸商不服的案件,通过再审程序,打假人可能要一年半到两年才能拿到钱。

      4、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狭义的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其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5、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民事、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打假人起诉的一审大部分都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费用减半,例如不超一万收25元诉讼费,但如果法院认为案件复杂则可能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委会下判决书,让你在补另一半诉讼费。

      6、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位列众多程序之首,而且与其有关的条文最多——共有31条,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

      普通程序其实不普通,是最复杂的诉讼程序,一般一审用不到,需要三个以上法官或一个法官两个人民陪审员才可以开庭。

      7、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8、裁定书: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在我国,依法准许上诉、抗诉的裁定,应当制作裁定书。二审的裁定一般也要制作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裁定的事项、理由及其他应予裁明的事宜。

      9、强制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强制执行需要先有法院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判决书才可以申请,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书下来后有十五天的上诉期,十天的执行期,也就是过25天内对方不赔偿,即可申请强制执行了。判决书下达后一审法官也不再管这个案子了,我们需要自行再立一个执行案件。

      10、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2]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证据保全提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在他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他的义务。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财产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没有必要作调查,但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查。

      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起诉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书和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此外,在判决生效后至该判决执行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的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即担保不是必须的,法院在这里有裁量权。

      担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信用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认可。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那么自己也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法院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因此,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兑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

      保全分诉前、诉中、诉后三个时间段,一般情况下诉前很难批准,诉中也就是立案后才能好申请,我们需要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标的相应的担保,就需要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大约几百元。这时需要分别交两个费用保全费和保险公司的保函的费用。

      想让保险公司出具独立保函,则需要由申请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全保险费。因此申请财产保全通常会产生两种费用: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

      保全费是指因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而向法院交纳的申请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交纳申请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若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由法院作出裁判。法院往往会按照诉讼费用的“谁败诉谁承担”的标准来决定谁是最终的负担主体。

      保全保险费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让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每个保险公司收取保全保险费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可向保险公司了解。下图是其中的一家的收费标准

      司法实践中保全保险费负担主体不一。有法院判决由败诉方负担,也有法院判决由申请人自己负担。但大体倾向是:若双方事先约定由违约方负担,法院此时则会判决由败诉方负担。若双方事先对此未作出约定,则是由申请人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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