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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偿权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9

    追偿权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

    (二)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中,根据保证人之间是否有相互追偿权,可以分为真正连带和不真正连带的情形。《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典》在混合共同担保的追偿权问题上,亦明确了担保人之间原则上没有相互追偿权。因此,多个保证人之间有无相互追偿权应当与混合共同担保作体系化解释,认定共同保证人之间原则上无相互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 保证人,顾名思义,就是提供保证责任的人。一般来说,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既要承担责任或者义务,也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追偿权就是保证人的权利之一。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而言,形式上属于清偿自己的债务,但对于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质上属于代为清偿他人的债务,由于诚信的缺失等诸多因素,担保追偿权纠纷显著增多。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很多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都会“自认倒霉”地觉得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其实并不然,担保人替债务人还债后,还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法条均明确了担保人的追偿权。 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追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规定的追偿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保证人享有担保法规定的追偿权利,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一是保证人之间有约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之间可以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对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如约定了各自承担的份额,一方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如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一般视为份额相同,就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之间平等地承担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相应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某些地区的法院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其原因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追偿权纠纷”作为三级案由,设在“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的“合同纠纷”项下。追偿权纠纷被视为“合同纠纷”,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追偿权纠纷一般都是要求支付款项,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如法院采取这种观点,境内担保人则可以直接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依法请求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在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保证保险相关的案由在司法实践中不够清晰,有的定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¹、有的定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²、有的定为“保证合同纠纷” ³。基于前述保证保险的“保险”属性,将案由定为“保证合同纠纷”是错误的。至于案由定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抑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结合原告诉讼请求来确定。 1、行使追偿权的法律前提,是被追偿人对债权人存在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这个前提如果不存在。追偿权也就不存在。 《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施行后,连带共同保证人相互追偿的规则发生了变化。最主要的变化是,《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原则上只允许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并未提及连带共同保证人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可见,《民法典》第七百条仅延续了《担保法》第12条第三句前半句的内容,舍弃了后半句关于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规定。那么,连带共同保证人中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可以对其他保证人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共同保证人相互追偿的法律事实是共同保证的发生时间,还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获得追偿权的时间?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间是共同保证发生的时间,则案件应当适用旧法,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间是保证人获得追偿权的时间,则案件应当适用新法,即《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共同保证和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一个整体法律事实,即该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行前存在并一直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若按法律事实持续说,则本案应当适用新法。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白皮书显示,首执案件共涉及69类案由,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其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和信用证纠纷案件数量居前十位,占比超过90%。 冯小光介绍道,金融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以及证券类、保险类纠纷等,涉及的领域比较广。 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黄浦区人民法院共审结中小微企业金融商事案件5039件,案由分布较平均,主要集中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涉及融资业务模式包括金融借款、融资租赁、助贷类(即融资性担保、履约保证保险)及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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